2013年7月21日星期日

李天一是否强奸了陪酒女_玫瑰成灰_新浪博客

天一是否强奸了陪酒女

(2013-07-16 22:42:19)

2009年我和我的同事Z一起接手一件强奸案,我去乐清会见被告人,他看起来不象什么强奸犯,而更象是一名白净少年,少不更事,忧郁胆怯

我在会见前要求阅卷时,跟他的承办法官发生了激烈的冲突,乐清这种地方,我不说了,说好听点就是比较乡愿,排外所以我特别由我温州的同学介绍让行政庭的法官和反贪局的检察官陪同前往,结果就是这样的阵容,承办法官拍着桌子骂我,说我敢接这个案子为当事人上诉,二审就发回重审,判他十年我当时就气得满脸通红,壮起胆子回道:被告人上诉是他的法定权力!你身为法官怎么可以如此无理无法无天?陪同检察官把我拉到另一房间再回去劝说,她才免强把案卷给我复印,我当时气得眼睛发绿一鼻子灰头土脸摸不着脑袋在哪一脚高一却底去了看所守,至今我都没有想明白这位一审法院的愤怒之火来自何方?

我的委托人确切地说是一名准新郎,按照原定的计划他本来在出事前就要结婚了,当时他们这帮纨绔子弟有一种流行的做法是,结婚前要举办个成年礼,就是最后的疯狂一次后从此认真做人的意思所以那天他开着宝时捷带着自己的新娘一起从温州跑到乐清找了自己的小兄弟们一起包了某个KTV房点了小姐寻欢作乐,在KTV跟某个陪酒女跳了几个舞,感觉特别好,所以问了她是否愿意跟他们一起走,美女没有回答,但是他们兄弟几个喝得烂醉离开时,她自己主动跟着他们出来,并且自己主动坐上了他们的车(有KTV录相为准),一起进了酒店(有酒店录相为准),进了房间后,新郎的准新娘在楼上一层的预先订的房间已经睡觉,这个出事的房间共有三个男孩留了下来,具体的细节我也记不得太清楚了,其中一个男孩提前走了,这时女孩子突然也跑出了房间,另一个男孩说你跟她比较好说,你去把她追回来,所以准新郎就跑了出去,看到女孩坐在楼梯上并没有走,就过去与她讲了几句话,然后一时兴起把她扛了回来(坐在楼梯口拐脚监控没有照到,但从走廊里扛回来的形象非常清楚,监控照到)

然后那个留在房间里的男孩与她发生性关系,有体液留在餐巾纸上事后警方提取到,两个男孩都承认这时女孩哭过由于女孩子并不特别情愿,我的委托人,就是这位准新郎上床后最后没有做成此事,警方也承认DNA鉴定后在女孩那里并无提取到他的体液前一个男孩已经离开,女孩跟准新郎谈价钱,要五千,准新郎说讲好二千的,而且我也没做成呀,然后吵起来,期间女孩子坐在房间里上网聊QQ,并与自己男朋友也在联系中然后准新郎叫来了宾馆大堂经理调解,准新郎还叫了自己的表弟,就是提前已经走的本地男孩过来调停,最后经过经理的调解给了几千块钱

第二天下午女孩让自己的男友才报的警

两个被控强奸罪,并且是轮奸,准新郎一审被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半。

二审虽然改判,只是对轮奸的情节未认定,强奸仍然予以认定

在这中间,准新郎的父母当然是四处托人求情,并且还找到了被害人女孩子,请求她原谅,给了她至少十万的钱财,但女孩只说很后悔不应该报案,但案子事实是已经无法撤销的,除非女孩子承认自己是诬告,自己坐牢,否则这案子没法撤销,但一般这一类案件一出事,父母肯定会去找女孩,给她各种钱, 说各种好话求情

然后女孩子就离开了~~

由于她是被害人,所以名字不会出现在案卷中

我一开始接手此案,与易教授的感受也是相同的,第一觉得准新郎无罪,第二觉得即便强奸一个妓女,但伤害程度也有点儿那啥区别吧但这第二点 我只是内心想想,绝对不会说出来,更不会出现到辩护词里去。这个案件我一直耿耿于怀至今的原因是我等一下再说,这是我写这篇文章的初衷。

我当时就意识到什么是强奸罪,强奸罪所伤害的并不是纯洁的妇女,强奸罪所指向的客体是妇女自主支配自己的性的权力,自主支配的身体权力并不是说这个妇女是妓女,就与其他妇女不同一些,可以随意侵犯。如果按照易教授们的逻辑,由于不同的妇女,强迫发生性关系所造成的伤害不同,侵害妓女的性权力要比一般妇女的伤害程度小,那么依此推论,强奸有些有身体伤害(比如成年女性的处女膜的破裂)是否就是伤害程度大应该加重处罚了呢?事实不是这样的,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自由支配的性权力,而不是其他权力,所以与妇女是否是成年处女,是否是妓女,是否已婚,并无法律上的加重或者轻减处罚的关系,更不应该涉及到什么伤害程度的问题所有被强奸的妇女所受到的伤害都是侵犯了她的自由支配的性的权力,在这一点上不分程度。

此外强奸案件的违背妇女意志,是完全由女方说了算的,根据成年人的常识,在两性关系中,女性说出不要的时候并不是真的不愿意,比如送给她礼物,她说不要等等,基于这种日常行为常识,年轻的男孩子在踏上社会时没有父母老师事先教育如何尊重女性,如何在技术上解决男孩在两性关系中被套入强奸罪名,这一课我们的父母和老师是从来不会教育自己孩子们的依我在承办此案后的经验,我想起我看过的很多美剧里,男人与夜店里认识的女人接吻抚摸时都在说可以吗可以吗?如果得到女孩的明确表达可以的,才会有进一步动作,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技术问题,也是李天一案大家应该学会并掌握的一个技术

当然有人会说就说当时她说了可以,事后又说不愿意怎么办?

那么接下来就是一个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手段,我那个案件是监控中出现了她被扛进去的影象,这足了让男构罪

所以易教授把内心想想的话直接说了出来,违背了法律常识,犯了一个大错。

但这个案件至今令我耿耿于怀的原因在于,我确实觉得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而且我怀疑那个女孩子是跟男友一起下的套,她做了不止一次,因为每报一次案,她都有巨大的利益(年轻的被告人的父母会给她巨额钱财),而这样的案件有一个死角,一旦报案立案,任你是公安局长,也不可能让她翻供撤案,因为只要她翻供,她就直接诬告坐牢去了但出事的父母往往不知道这点,越有钱越不信,所以会砸许多钱给女孩们,这是一本万利稳赚不赔的好生意。再一个有利的地方是她的名字是保密的所以如果她们真的涉嫌犯罪,也是在很长很长的时间里不容易被发现的。

李天一由于父母的特殊身份,被网友狂喷,我理解网友的心情,我并不站在李天一这一边,我一直觉得李天一走到今天完全是一种因果报应,父母不积德,祸害的是自己的孩子而且此案无罪判决的可能性应该也不大。

但我今天违背民意把我内心与大家不同的想法说出来,只是出于内心公正公平意识,我希望所有的罪恶都应该受到惩罚恶行都应该受到清算。

而我当时受限于自己的调查权限,所以我查不到她是否在多个城市有过报案被强奸纪录,但我注意到她案发后就离开了乐清,前往的地点正好就是北京。。

我把这个故事写出来,希望有一天做同一类案件的律师能够发现她们的手法(这是我的推测,也是我没有证据的偏见,非常不成熟的偏见,如果冤枉了女孩,我也希望通过此案得到澄清,只有这样才能彻底解开我内心的的死结),

所以我今天把这个真实案例简单写出来,借用李案的影响,希望能够被更多的刑事案件的律师们看到,并引起大家的注意,如果说在这一类强奸案当中被害人有相似的情节,我希望引起大家的注意我也希望能够通过技术手段有权力记录下这些女孩子的名字的人能够记录和统计一下当然记下不等于暴光。在不能证明她们有罪前她们都是无罪的无GU的。

我同时也在高度关注李天一案中使用的暴力胁迫手段有哪些。是否与我的案件有相似情节

最后希望暴力都受到应有的处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不应该冤枉任何一个无GU的人,也不应该放过任何一个有罪的人李天一的案件里男人们都应该学会尊重女性,哪怕她是妓女或者陪酒女郎正如简爱所说,

李天一也许无罪,李天一也许是误会了女孩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绝对不是因为这个女孩子的职业所以李天一伤害女孩的程度与别人不同,所以无罪,这是对女性赤裸裸的歧视

 女性平等的真谛正如简爱著名名言,不应该因为“我贫穷低微、相貌平平、矮小,我就就没有灵魂,我的灵魂跟你一样。。。但我们的精神是平等的,就像我们的灵魂穿过坟墓,站在上帝面前,彼此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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